一场发生在工作场所的争执,最终演变为两起进入司法程序的独立案件。近日,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的两位法官,通过创新性的联合调解与送法上门,成功将这两起同源纠纷一并化解,在减轻当事人讼累的同时,也为涉事企业上了一堂生动的法治教育课。
一次争执,两场官司
2025年年底,淄博某公司车间内,员工张某与同事李某因工作问题发生口角。冲突升级过程中,张某情绪激动,拽扯李某衣领导致其摔倒受伤。李某随后入院治疗,前后共计七天。出院后,李某将张某诉至淄博高新区法院,要求其赔偿医疗费、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一万余元。
然而,事情并未因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而画上句号。李某在身体康复后并未返回工作岗位,而是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,提出解除劳动关系,并就此申请了劳动仲裁。仲裁结果作出后,公司方对裁决不服,同样选择向淄博高新区法院提起诉讼。于是,一场简单的同事冲突,最终引出了生命权、健康权纠纷与劳动争议纠纷两起诉讼。
法官协同,源头解纷
这两起分别由耿春雨法官和赵昕渝法官承办的案件,虽然案由不同,但根源相同,当事人也高度重合。承办法官们敏锐地意识到,如果对两案进行分割审理、分别判决,不仅会耗费双方更多的时间和精力,还可能因判决结果的执行问题引发后续矛盾,难以实现纠纷的彻底解决。
基于此,两位法官决定打破常规审理模式,采取协同作战的策略。他们共同前往涉案企业,开展现场联合调解,力求从纠纷的源头入手,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。这种“1+1>2”的工作方法,旨在避免“按下葫芦浮起瓢”的困境,真正追求案结事了的社会效果。
释法明理,双管齐下
在调解现场,针对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,两位法官发挥了各自的专业优势,分工协作。对于人身损害赔偿部分,耿春雨法官仔细核验了李某提交的各项费用单据,并依据其实际收入情况,向双方详细阐释了法律支持的赔偿项目与计算标准。“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,侵权人应当赔偿合理损失,这是法律的基本原则。同时,赔偿的诉求也必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,不能随意扩大。”耿法官在逐项计算和说明中,为双方明确了责任边界与赔偿范围。
与此同时,赵昕渝法官则重点处理劳动争议的核心问题。面对企业未为李某缴纳社保的事实,赵法官明确指出,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强制性法定义务,任何理由都不能成为豁免的借口。企业负责人在听取法官的讲解后,承认自身在法律认识和管理上存在疏漏,并表示愿意依法承担责任。
联合调解促成“一揽子”解决方案
调解初期,各方当事人情绪对立,诉求差距较大。两位法官采取了“背对背”与“面对面”相结合的调解技巧。他们首先分别与张某、李某以及公司代表进行单独沟通,深入了解各方的真实想法与心理底线,缓和对立情绪。待沟通取得进展、调解条件趋于成熟后,再组织三方坐在一起进行最终协商。
经过数小时耐心细致的释法、说理、劝导,原本紧绷的氛围逐渐缓和。最终,三方均做出让步,并在同一场合就两起案件一并达成了调解协议。协议约定:张某当场向李某支付了人身损害赔偿款项;公司则向李某支付了劳动关系解除的经济补偿金,李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。两起纠纷就此尘埃落定,义务得以当场履行。
调解结束后,两位法官并未立即离开,而是结合案件暴露出的问题,就企业如何规范用工管理、依法缴纳社保、预防职场冲突等,向公司负责人进行了现场指导与法律风险提示,帮助企业填补管理漏洞,从源头上防范类似纠纷的再次发生。
延伸司法职能,优化营商环境
此次两起关联案件的高效、实质性化解,是人民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“枫桥经验”,主动延伸司法服务职能的典型案例。通过法官联合调解、送法进企业的模式,不仅成功化解了已形成的诉讼矛盾,更通过精准的法治指导,提升了企业的合规经营意识,实现了“审理一案,治理一片”的效果。
淄博高新区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,该院将以此案的成功调解为范例,进一步总结深化“联合调解+送法进企”的工作机制。未来计划建立健全针对涉企纠纷的快速响应与多部门联动调解通道,并常态化开展送法上门活动,致力于从根源上减少矛盾纠纷的发生,为营造稳定、公平、透明、可预期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持续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。